交警判定事故责任依据是什么?
摘 要: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认定书中明确各方对事故所要承担的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交管部门出具,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证据存在。
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中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包括如下一些:
1. 事故发生的客观环境
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涉事车辆、事故所在道路和当时的交通运输环境等基本情况。
2. 事故发生事实
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
3. 事故原因
指经过勘察、检验、鉴定后,查明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交管部门对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 各方的事故责任
指各方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大小或是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原因。
5. 落款
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需要盖章或处理案件交通警察的签名,并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通常记载于认定书的正文尾部,由以上内容也可知,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在查清事故发生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的,也即《规定》所说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认定判断依据为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一般为当事人是否有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它们与事故所产生的联系等。
我国地方上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会有较为具体性的的规定,如《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就明确: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为您保驾护航,更多伤残鉴定咨询可拨打全国咨询电话:400-0022-980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http://www.sunlaw-gz.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 查询更多详情